公务员地库驾车无意碾死醉汉案件一波三折,当事人不服结果再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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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武宣县钻石华府小区地下车库,在2024年11月20日发生一起车辆辗轧致人死亡事件,多次引起关注。具体情况为被害人覃某谋因醉酒从电动车后座摔落,横卧在地下停车场的拐弯盲区处;20时许,当事人陈某驾驶汽车进入车库,在前进仅约7米时辗轧到躺卧在地库上的覃某某,结果造成覃某某因左肺破裂因其失血休克死亡。

检查结果确认覃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高达320.09mg/100ml,事发之前已经醉酒失去意识。

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视区域鉴定意见表明当事人陈某驾驶的车辆证照齐全,车辆性能全部合格,事发时的速度约6km/h,低于地下停车场限速。并且模拟实验认为当车辆驶入通道并超过右侧墙体约1~2米时,坐在汽车驾驶室位置通过右前窗观察可以观察到右前车地面有假人;随后继续右转行驶,假人会逐渐被后视镜及右侧A柱遮挡,直至碰撞发生前,驾驶员均无法再观察到测试假人。

最终陈某被认定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是鉴于陈某具有主动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陈某。

至此本应该结束了,可是陈某并不认可这一结果,提出了申诉。

应该认可该结果吗?

如果去换位思考的话,或许任谁都不会认可该结果。首先陈某也进行了测试,其自行购入长条抱枕进行实验,其将长条抱枕放置在受害人覃某某躺卧的位置,并且姿势也基本与覃某某当时相同;随后24辆车在不知情的前提下,均从该位置辗轧了测试用长条抱枕。陈某认为鉴定机构“直行超过右侧墙体1~2米后再转弯”的测试并不合理,即行驶轨迹不符合真实情况,正常驾驶车辆基本都不会开出一两米后再转弯;其自行测试的结果也基本符合这一结论,是有一定说服力的。

并且即便采用鉴定机构的鉴定方法,按照6km/h的速度计算,车辆行驶1~2米对应可见区域的时间也只是0.6秒左右;对于真实驾驶员而言,在需要观察前方立柱的前提下,该时间不足以完成向后转头观察路面情况的操作。

所以陈某没有被起诉,面对这一测试结果,其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公务员身份和职业生涯直接构成的影响也是难以接受的。

情理上是可以这样理解,而且覃某某的死亡,其妻子应当有更直接的因果关系。

覃某某醉酒坐在电动车后座上,其妻子骑电动车载着覃某某,其妻子面对覃某某跌落的情况,正确的操作难道不应该是立即将电动车停在旁边,将覃某某扶起或拖移至安全区域吗?可是覃某某妻子的做法是驶离现场,然后先去停放好电动车,随后再返回现场,只是返回到现场时,覃某某已经被车辆辗轧。

事发位置客观存在驾驶盲区,是小区地下停车场入口转弯处的一个区域。

一名醉到不省人事的醉汉跌落在这样一个地下停车场入口下坡的盲区里,其妻子不仅没有及时将其拖移至安全区域,反而是离开现场先去停电动车——究竟是电动车重要还是人的生命重要?

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笔者不是福尔摩斯,不敢于轻易推断;但主观上还是认为死者覃某某的妻子行为过于违背常理,然而即便其妻子没有任何不良意图,其放任醉酒的覃某某在这样一个区域里躺卧,或许覃某某的妻子更应该被怀疑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开车的陈某看起来更像是被覃某某的妻子的过失害了,错不在死者覃某某和司机陈某,错显然在放任覃某某躺卧在该区域的覃某某的妻子。

当然如果可以展开想象的话,这样的放任醉汉躺卧在地下停车场行车道上的行为,怕是也能写出一个剧本来。

所以还是拭目以待吧,这一案件有太多的不可理解的元素存在,看一看是否还会再有波折。